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二届〕第七号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3年11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