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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要有“刑上大夫”的气魄
发布日期: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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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刚过,两位省部级高官——海南省副省长冀文林、陕西省政协副主席祝作利相继落马。与此相伴的一系列反腐动作:东莞扫黄剑指执法渎职腐败,四川黑老大刘汉案正深挖背后“保护伞”,中央纪委第二轮巡视6个组5个查出腐败……中国网的调查数据显示,反腐成为最受网民关注的两会议题。

  腐败是当今世界政治生态中的共同毒瘤。用法治的标准衡量,一个国家反腐的成功与否,不在于刑事执法具体抓了多少贪官,也不在于用严酷的死刑震慑住多少潜在的贪腐分子,而应当在于是否遵循这样一种反腐逻辑:任何人,无论你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会在制度上被视为滥用权力的“危险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一旦出现权力腐败就必然会身败名裂。

  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有20多位省部级官员被查,表明中国正以实际行动显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决心。但是,省部级高官的相继落马,让公众在感受中央力行反腐决心的同时,也产生一种心理上的疑虑和猜想:是否反腐的层级止步于此?其背后可能受到的阻力究竟有多大?这场形同风暴式的反腐究竟能够持续多久?应该说,薄熙来案件的审判,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神话”。但私底下,不少人依然对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腐表示担忧。因此可以预料,2014年是中央反腐最关键的一年,反腐所触及的利益阻力势必出现强劲的反弹。

  破解那些看不见的阻力,关键正在于通过更大的反腐动作来凝聚民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老百姓对法律公平性的最朴实表达,也是民间社会对法律驯服特权的恒久期待。中国是个有着悠久帝王传统的国度,法律虽然极其发达,但主要都是用来控制老百姓的。皇帝高于法律造就了千百年来的人治模式,也陷入了“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统治怪圈。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毫不犹豫地选择法治,就是为了走出历史的周期律,以法治整肃吏治清明。而在迈向法治中国的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下。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不是体现在绝大多数人与法律的关系上,而是发端于个别人与法律的关系上。如果不能对掌权者尤其是最高权力者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一旦人性的堕落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往往导致政治黑暗、经济倒退、社会动荡、民不聊生。

  所以,抵达法治的关键在于:无论多么高的权力,都处在法治的规制之下。我们判断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便是最高权力者是否服从法律,是否在违法后会受到与常人一样的追究。凡存在超越法律之上或之外的权力,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现代法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深化改革决定重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在法治的视野下,反腐的目的就是矫治那些失去控制的权力,将行使权力的人强制到法律的责任追究轨道。一切腐败都是权力的腐败,那些职位越高的人,权力越大的人,腐败的风险与危害也越大,但也越难进入法律的强制当中。位高权重的腐败者,总是会营造出复杂的官场和政经生态,涉及深度的政商纠葛和权力寻租,甚至倾心于打造私人利益的官场集团和小圈子。如果权力烂在“根子”上,下游的反腐即便抓住更多的官员,也很难说在实质上将特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里。

  认识到这一点,我们不难发觉十八大之后中央频出反腐新政的真正亮点。“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来,席卷全年的反腐风暴丝毫没有停顿,反而呈现出“有腐必查”的常态化趋势。反腐不能“敲山震虎”,而必须“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通过持久的反腐耐力,塑造公众的信赖和官员的用权习惯,为反腐法治化赢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