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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相关知识(九)
发布日期: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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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是否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个部门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5.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哪些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