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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下不为例”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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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中,从违章者的角度讲,没有造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往往会理直气壮地要求“下不为例”;从安全管理者的角度讲,即便认识到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但碍于情面,也希望把“下不为例”当作违章与执法之间的一个缓冲区,认为是“情法兼顾”,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但是这样做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下不为例”纵容了员工违章行为的侥幸心理
违章者只要受到一次宽容,就会期待第二次。而且两次相同违章的间隔可能很长,两次被发现的间隔可能会更长,被同一个安全管理人员发现的机率更小。经过一个很长的时间,上一次违法的行为将会被淡忘,很容易会开启另一个“下不为例”的周期。
  二、下不为例”成为姑息迁就的借口
  对于一些执法尺度不严、不愿意得罪人的安全管理者,也容易以“下不为例”作为自己不履职、不作为的借口。原谅了第一次,第二次被说几句好话也就放弃了管理,第三次、第四次就会一笑而过。久而久之,被员工的习惯性违章同化为“习惯性纠违”。
  三、“下不为例”降低了制度的严肃性
  由于种种原因,安全管理者不可能对每一个员工都实行“下不为例”:要么是人际关系的远近,要么是安全形势的不同、也可能是上级部门的督办、甚至可能是心情的好坏,这样极容易在员工心目中留下“双层标准”的印象,不仅降低了制度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同志间的团结,更影响了今后的工作。
  四、“下不为例”对海因里希法则的曲解
  海因里希法则: 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这个著名的1:29:300的比例给“下不为例”者造成了一种错觉:只有违章了300次才会造成轻伤,轻伤了29次才能造成一次重伤或死亡。但是,海因里希法则并非是简单的量变到质变的累积,只要想想,多少个第一次上岗的新工因违章出现工亡事故,就知道“下不为例”是多么地荒谬;还有多少艺高人胆大的老工人因屡次冒险最终出现不安全事故,就知道是“下不为例”开启了事故的“积分之门”。
  五、并非“下不为例”的“下不为例”
  笔者在2012年工程师任职陈述的时候曾经提出:建立员工违章档案。对每一位员工的违章,从时间、地点、违章类别、现场情形,纠违人员等等,事无巨细,都记录在案。这是一种庞大而细致的统计工作。由于不同的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在做这种统计,通过长时间的积累,你会发现某些人容易违章,某类违章容易发生,某些时期、某些时间会造成违章的集中出现。这样一来,我们会统计出那些是习惯性违章,那些是“事故频发倾向理论”应该关注的个体,那些时期、那些地点、那种情形是违章发生的“重灾区”,有利于我们采取重点或者一般程度的对策。安全管理要“关口前移”,那么从统计、分析事故到统计、分析“违章”,也是“关口前移”的具体表现。
  六、“另一种经济处罚前的下不为例”。
  之所以出现“下不为例”,关键还在于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在作祟。笔者以为“经济处罚”不可不用,但不能滥用,更不能以罚代管。应该与员工的违章档案结合起来,对于首次的、情节较轻的违章员工,应令其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针对这起违章的安全教育,要以同类违章引起的事故案例为主,然后令其写出感想。这样让员工从感情和道理上都能接受我们的安全管理,即便是其下次犯同样的错误,再进行经济处罚,也容易让其心服口服。当然,对于严重违章,则必须教育与经济处罚并举,这就要根据违章等级的划分。(龙钢公司能源检计量中心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