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视频资料(央视新闻)
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强调 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 推动改革落地生根造福群众
2.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助力创业创新;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部署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为服务实体经济积累经验
3. 王岐山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 用好制度利器 把巡视监督做深做细做实
4.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5.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6.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7.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5年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成绩单。
8.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上级文件
1.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毛万春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调研督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讲话
2.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15〕785号)
三、领学以下文章
1.求是网(2015年05月24日):争当严以用权的“四有”干部
2.光明日报( 2015年7月8日): 创业要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
3.人民日报客户端(作者:曹磊、杨丽娟、王威):所有党员注意!中央列出负面清单,这6种纪律底线不可触碰!
4.中国冶金报(2015年10月14日 01版):河北民营钢企为何能逆势获利?
5.每日经济新闻:宝钢董事长徐乐江:钢铁产能过剩互联网可化解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强调 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 推动改革落地生根造福群众8分钟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0月13号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中央通过的改革方案落地生根,必须鼓励和允许不同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越重,越要重视基层探索实践。要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好改革方案同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利益调整中的阻力问题、推动改革落实的责任担当问题,把改革落准落细落实,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更好造福群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会议指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要解决掣肘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影响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也要考虑行政管理实际,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责。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推动行政部门做好应诉工作,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力度,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
会议强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坚持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要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要把简政放权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对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会议指出,我国农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承担国家使命而建立的。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社企分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发挥现代农业建设的骨干引领作用。要加强党对农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农垦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
会议强调,要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对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分类定责考核。
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会议强调,要发挥顶层设计对基层实践的引领、规划、指导作用,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因地制宜,聚焦具体问题,细化措施,细分责任,细排时间,把握好政策界限范围、尺度、节奏。基层改革创新要尽可能多听一听基层和一线的声音,尽可能多取得第一手材料。要及时总结经验,把基层改革创新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及时形成理性认识,推动面上的制度创新。
会议指出,基层改革创新一头连着广大基层干部,一头连着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政策配套,形成鼓励基层改革创新的合力,最大限度调动地方、基层以及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针对基层工作特点和难点,推动职能下沉、人员力量下沉,建立与基层改革实际需要相匹配的权责体系。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助力创业创新;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部署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为服务实体经济积累经验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号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部署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为服务实体经济积累经验。
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为更大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议认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相结合,推进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推动金融服务更好适应高水平开放的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会议确定,按照积极稳妥、把握节奏、宏观审慎原则,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和已有经验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程度,对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账户拓展功能。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支持依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等。在总结沪港通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资产交易规则和机制。创新金融监管,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强化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会议要求抓紧制定相关操作方案,为深化金融改革提供经验,促进提升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王岐山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 用好制度利器 把巡视监督做深做细做实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23号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并讲话。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王岐山强调,巡视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利器,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巡视监督做深做细做实,让利剑作用更加凸显。
会议指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我们党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管党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实现了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都为深入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了有力武器。中央巡视组要以身作则,以党规党纪为依据,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各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被巡视党组织都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狠抓执行、见诸行动。巡视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首先就要尊崇党章。巡视首先要检查被巡视党组织是否维护党章权威、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会议强调,要重点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巡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既要看形式、更要重内容、最终看结果。巡视中央部委党组织,要检查是不是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牢记于心,落实在工作中;巡视文学艺术界党组织,就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遵循,看看是否坚持了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巡视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企业党组织,就要监督是否贯彻了中央经济工作和金融工作方针;巡视群众团体党组织,就要检查是否落实了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要通过巡视严明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巡视干部要尊崇党章、敬畏纪律,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抓住个性、把握共性,掌握历史脉络,体现政治性、政策性,切实担负起这份沉甸甸的责任。
赵乐际、赵洪祝出席会议。
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培养造就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任务落到实处。
《条例》共9章、62条,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包括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两项8条。
《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有三编十一章133条,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5年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成绩单。
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5年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成绩单。经初步核算,前三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48777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9%,比去年同期回落0.5个百分点。这是GDP增速自2009年二季度以来首次破“7”。
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今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争当严以用权的“四有”干部
2015年05月24日 22:52:37
来源:求是网 作者:王沾云
如何对待权力,怎么使用权力,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在“三严三实”要求中,“严以用权”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对待权力怎么使用权力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党员干部要落实好“三严三实”要求,做到严以用权,必须抓好以下四个关键。
一、准确认识“严以用权”的内涵
“严以用权”的语法分析。对“严以用权”,习近平总书记的原话是这样表述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因此,从语法的角度看,“严以用权”这个词组的主语是前文的“领导干部”,谓语是“用”,宾语是“权”,状语是“严”。主语“领导干部”与谓语“用”的关系是围绕宾语“权”这个核心来构成的,状语“严”是对谓语“用”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严以用权”这词组的含义可以这样理解:领导干部“用”的核心是“权”,对“权”的支配路径是“用”,“用权”的标准是“严”。
“严以用权”的含义分析。对“严以用权”的含义,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深入理解。第一,严以用权,权是核心。权力从哪里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意味着什么?对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的人来讲,权力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对利欲熏心、以权谋私的人来讲,权力是陷阱,权力越大,就会陷得越深。第二,严以用权,用是路径。权力应当用到何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始终要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始终把民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有了这样的情感,就会把群众的呼声、疾苦当作大事,把党的温暖送到人民群众之中;有了这样的情感,就会兢兢业业、奋不顾身地工作,运用手中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如果做官不做事、做官当老爷,搞公权私谋、搞权钱交易,权力就会变味、变质。第三,严以用权,严是标准。权力应当如何用?只能严用。权力由政府行使,再大也不能为所欲为;权力由干部使用,再小也不能放纵。严以用权,严在决策,对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标准进行。严以用权,严在用人,坚持以制度用人,严格坚持选人选才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控制个人的好恶和影响,不以自己的眼光评判人,不按自己的交情选拔人。严以用权,严在花钱,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做到不挥霍不浪费,坚持做到不公款私用不公款私谋。严以用权,严在自律,始终坚守为官底线,不受诱惑和贪欲所扰,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摆正身位,规范用权,坦荡做人、谨慎用权,坚持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尽心竭力为人民谋福祉。
“严以用权”的内涵分析。对“严以用权”的内涵,习近平深刻阐述:“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习总书记的这句对“严以用权”提出了四点基本要求:一是坚持用权为民。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用权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来自人民,只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才能使权力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才能与人民群众建立血肉联系,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用权必须依规守法。因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依法依规用权,严格遵守规范和制约权力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正无私地行使权力,任劳任怨地履行职责。三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用权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只有充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时时刻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老老实实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不会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才能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四是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用权必须始终廉洁自律。只有始终保持自觉抵制特权思想的定力,始终保持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警觉性,始终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廉洁从政、廉洁奉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
二、深刻分析“用权不严”的原因
“用权不严”的表现。一是以权谋私。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征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企业重组、收受贿赂等方面。二是人情腐败。主要表现在收受“红包”、收受礼品、收受有价证券、买卖高值低价和低值高价物品,接受关系单位和关系人安排的吃喝、旅游、休闲度假、高消费体育健身活动等方面。三是公权私用。主要表现在为妻子、儿女和亲朋好友经商活动找关系、打招呼、讲人情、协调项目、协调资金等方面。四是假公济私。主要表现在用公款公物为自己装修高档办公室、购置高档车辆、办公用品,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用公款购买家庭个人用品、公车私用等方面。五是滥用职权。主要表现在不给钱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钱给了好处就乱办事,以人情代替原则,用权不公正、做人不公道、处事不公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方面。六是人事腐败。主要表现在凭关系用人,拿官职做交易,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玩弄权术、拉帮结派、收买人心,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等方面。七是甩耍权威。主要表现在权力部门化、我行我素、欺上瞒下、主观武断、目中无人等方面。八是为官不为。主要表现在坐其位不谋其政,只想当官捞权谋利,不努力履行职责,心思不在事业上等方面。九是不敢担当。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遇到矛盾绕道走,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怕得罪人,一团和气,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安安稳稳保位子、庸庸碌碌过日子等方面。
“用权不严”的心态。一是逃避心态。认为只要遵循潜规则,随大流,就会法不责众。二是脆弱心态。认为只要把住大节,不计小节,放纵一下也无防。三是侥幸心态。认为托自己办事的都是朋友熟人,关系好,靠得住,天知地知,只有你知我知,一定不会出事。四是吃亏心态。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奉献一辈子,没有得到提拔重用,没有得到表彰奖励,老实人吃亏,于是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的想法。五是贪婪心态。个人占有欲望强烈,盲目攀比,追求奢侈生活、追求名利地位。六是麻醉心态。是非不清,失去理智,执迷不悟,不引以为戒。七是盲目心态。天大地大我是老大,不知厉害,不顾后果,胆大妄为。古话说:善恶一念间。一个领导干部能否做到“严以用权”,取决于用权的心态。心态反映一个人的品德与修养,心态决定一个人的成败,心态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佛家有言,心在地狱缘恶念。一个追求权力占有和独特享受,把权力当作身份、等级、荣誉、地位和权势的资本,讲究排场和特殊享受甚至炫耀权势的领导,心中一定充满了以权谋私的恶念。这样的领导,怎么能够做到“严以用权”呢?
“用权不严”的危害。一是对党和国家危害严重。践踏公权,损害公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党的形象、国家的形象、干部队伍的形象,给党和国家事业、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失,败坏党风、政风,带坏民风。二是对家庭和个人危害惨烈。在政治上,断送政治前途;在经济上,变得倾家荡产;在名誉上,落得身败名裂;在亲情,顷刻众叛亲离;在家庭上,瞬间家破人散;在自由上,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在健康上,长期心惊胆战伤身害体。一句话,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做到“严以用权”,必定害党害国害人民害自己,最终必将是断送人生的路子,抹掉头上的帽子,腾出臀下的位子,吐出储蓄的票子,搬出居家的房子,让出倚身的妻子,奉出养老的孩子,抹黑亲人的面子,搭上自己的身子。真可谓:用权任性一阵子,必将害苦一家子;人生辛苦一辈子,最终一无所有进笼子!
三、正确遵循“严以用权”的路径
实现“严以用权”,必须敬畏权力。一个人立身处世,应当怀有一颗敬畏之心。有了敬畏之心,做人才会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有了敬畏之心,掌权才会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有了敬畏之心,才会知所避、知所守、知所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面对人民赋予的权力,面对党组织授予的权力,领导干部必须胸怀敬畏之心、尊崇之心、勤勉之心、谦恭之心。一是坚决做到用权不谋私。公权是公器,来自人民的赋予,来自党组织的授予,不属于任何个人,各级领导干部只是代表党和人民掌管权力、行使权力。公权只能公用,干部服务人民,人民付给工资,薪酬已付,该得已得,以权谋私就是违法犯罪。二是坚决做到用权不怠政。权力是治国重器。不同层级的权力,对应着不同大小的责任和能力素质的要求。勤而不廉要出事,廉而不勤要误事,不廉不勤更坏事。领导干部懒政怠政、为官不为,就是对权力的亵渎和贪污,耽误的是一方的发展,辜负的是人民群众的希望和期待。三是坚决做到用权敢担当。职务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作为决定地位,奉献决定价值。为了广大百姓的幸福生活,领导干部在工作上要永不知足,事业上要永不止步,追求上要永不懈怠,绝不能庸庸碌碌,无所作为,得过且过。四是坚决做到用权永谦逊。时刻保持谦逊之心,坚持以普通百姓的视角和心态去面对人和事,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低调做人,磊落为官,踏实干事,始终做到居上而不骄,处下而不忧,善待手中的权力,珍惜手中的权力,用好手中的权力。
实现“严以用权”,必须恪守规矩。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恪守党的规矩,只有将党的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真正地做到“严以用权”。第一,党的规矩是“严以用权”的刚性约束。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第二,恪守党的规矩是“严以用权”的重要保证。恪守党的规矩是坚持党的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前提,是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关键。恪守党的规矩,贵在认真实践,重在长期历练,始终做到“五个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第三,坚持党的领导是“严以用权”的根本核心。“五个必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核心的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
实现“严以用权”,必须遵循法治。权力法定,权力运行必须遵循法律的轨迹,“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级别的领导干部都没有法外之权。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一是要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要让领导干部更好地做到“严以用权”,树立法治意识是前提。人民权益要靠法律来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法治意识普及到什么程度,法治国家就有可能推进到什么程度。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就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是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只有让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才能更好地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让全体人民自觉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做到“严以用权”。二是要增强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要让领导干部更好地做到“严以用权”,增强法治思维是关键。只有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才能让他们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自觉性,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自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自觉做到不违法行使权力,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三是要运用法治方式。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要让领导干部更好地做到“严以用权”,运用法治方式是保障。运用法治方式就是领导干部作决策、处理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具体依据的,看看上位法、宪法中有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原则性规定,要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办理。即使事情是全新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使之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在作决策、处理问题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则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与上位法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
四、始终坚持“严以用权”的原则
始终坚持心中有党,就能做到“严以用权”。心中有党,就是要真心实意地、千方百计地对党好,对党始终充满深厚感情、始终忠诚如一。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党,才能时刻牢记党员身份,才能增强对党的信仰,始终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党,才能做到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增强党的意识,把对党绝对忠诚铸入思想、融入灵魂、见之于行。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党,才能做到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党,才能自觉遵守党的政治规矩,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组织意识,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党,才能站稳政治立场,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凝聚在党的周围,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一句话,只要始终坚持心中有党,就能做到“严以用权”。
始终坚持心中有民,就能做到“严以用权”。心中有民,就是要爱民敬民、亲民为民、取信于民,始终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民,作决策、抓工作、办事情时才能多想群众利益、多听群众意见,知民之所思,察民之所虑,帮民之所需,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永远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民,才能增强公仆情怀,情系群众、融入群众,始终把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民,才能做到多办民生实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关心特殊困难群体,解决贫困地区和人口的困难,努力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一句话,只要始终坚持心中有民,就能做到“严以用权”。
始终坚持心中有责,就能做到“严以用权”。 心中有责,就是要时刻牢记肩负使命,始终做到兢兢业业、勤勉干事、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责,才能形成秉持恪尽职守的宝贵品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事办急事。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责,才会迸发出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积极寻找克服困难的具体对策,真正成为带领人民群众战风险、渡难关的主心骨。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责,才会自觉弘扬开拓创新精神,践行拼搏奉献的价值追求,苦干实干、甘于平淡,不骄不纵、不懈不怠,真正把党的事业作为终生奋斗的事业。一句话,只要始终坚持心中有责,就能做到“严以用权”。
始终坚持心中有戒,就能做到“严以用权”。心中有戒,就是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慎、行有所止、清廉自守,时刻牢记修身律己,始终做到严格自我要求。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戒,才能严守纪律红线,筑牢廉洁防线,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时时亮起党纪的红灯,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为人。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戒,才能把住权力界线,秉持公心、依法依规、阳光操作,知所循、知所守、知所惧,正确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以权力的规范运行取信于民,更好地将权力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只有始终坚持心中有戒,才能夯实道德底线,坚持修身与齐家并重,塑造良好的人格操守,培育美好的家风,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带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形成风清、气正、心齐、事成的良好氛围。一句话,只要始终坚持心中有戒,就能做到“严以用权”。
(作者: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州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创业要实,脚踏实地真抓实干
2015年07月08日 08:22:52 来源: 光明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创业要实的核心要义,在于实干事、敢干事、善干事、干成事。这既是党员干部必备的政治品格和行动准则,又是党员干部的为政之道和成事之要。
创业要实,本质是要实干事
创业实不实,是衡量作风好坏的一把重要标尺,也是成事兴业的基础保障。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往今来必成于实。任何时候,都要坚信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要做实干家,莫做清谈客。没有实干,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实干不仅是干事创业的基本要求,更是一种历史责任。正是有了几代人的埋头苦干求真务实,改革开放事业才有了今天举世瞩目的成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已经展开,与其高谈阔论指点江山,不如脚踏实地真抓实干。
“干事”是干部的天职。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如果只拿俸禄,不理政事;只坐位子,不履职责,就永远不可能为党为人民建功立业。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中,以恭敬、敬业、严肃、认真的态度去做事,是为人的基本规范。作为人民公仆的党员干部,更是要做行动巨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干,是梦想成真、事业有成的根本保证。事有千件,贵在实干。一切难题,只有在实干中才能破解;一切机遇,只有在实干中才能把握;一切愿景,只有在实干中才能实现。党员干部要坚定务实创业信念,把实干放在心头,落实在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中,落实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上,通过真抓实干使各项改革部署从“最先一公里”快速起步,在“最后一公里”落地生根。
创业要实,前提是要敢干事
当前,我国面临的形势依然错综复杂,支撑发展的要素条件也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到了爬坡过坎的关键当口,有不少的“险滩”等着去涉、不少的“硬骨头”等着去啃、不少的“硬钉子”等着去拔。党员干部敢干事的作风建设和本领能力不断面临新的“赶考”。
“担当”是干部的使命。有大的担当,才能干大的事业。“创业艰难苦战多”。攻克改革中的堡垒,破解发展中的瓶颈,解决现实中的难题,往往就是干事创业的试金石。顺境逆境看襟怀,大事难事看担当。敢担当,就是面对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问题要迎难而上、攻坚克难;面对急难险重任务要豁得出来、顶得上去。党员干部必须具备敢于担责、直面矛盾的魄力,把推进“四个全面”的大事要事时刻记在心中、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打铁还需自身硬,铁肩才能担道义。敢干事、能担当,背后是品格,是境界,更是能力。能力水平是敢干事的底气、能担当的根基。练就金刚不坏之身,提升勇于担当的本领,方能促进党员干部事不避难、奋勇向前,以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和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在难题面前敢闯敢试,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
创业要实,关键是要善干事
肩负一方发展大任,仅有创业激情和愿望远远不够,需要做到既能“勇于直面矛盾”,又能“善于解决问题”。干事要多动脑、勤思考,善于挤出时间学习,用学习成果指导工作的开展,把实干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自觉地运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去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各种重大问题,把学习的收获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举措、领导工作的本领,切实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干事创业必须要有严格执行的硬性。决定下来的事情要雷厉风行、抓紧实施,部署完毕的工作要一抓到底、毫不松懈,已经完成的任务要及时总结、完善提高。必须要有勇于创新的胆识。创新是动力之源,是竞争力的核心,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遇。
“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干事创业还贵在持之以恒。党员干部要把全部心思用在工作上,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只有用心坚持不断工作,吃得了苦,挑得起担,在谋求发展上避虚求实,才能取得良好成绩。在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的紧要当头,不能幻想毕其功于一役,更不可因急于求成、心浮气躁而泄了干劲、乱了章法、功亏一篑。要发扬久久为功的韧劲,驰而不息的精神,分清轻重缓急,以善作善成的实效,积跬步至千里。
创业要实,目的是要干成事
只有干成事,才能惠及百姓,体现执政为民要求。创业要实的落脚点,是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共产党人的政绩,说到底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我们要坚持用群众的观点对待事业、看待工作,一切为群众着想、为群众而干。干事创业要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要使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使干事创业的过程成为不断增进群众福祉的过程。
干成事的重要前提,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坚持用历史的观点来评析事业、看待政绩,要把所从事的工作,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大业中去考量、定位,要坚持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相统一的基本规律。党员干部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到为党尽责、为民造福上,把措施的着力点放到办实事、求实效上,把发展的着眼点放到立足现实、关注长远上。“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中”。真正的口碑是历史积淀而来的,是群众公认而来的,不是一时一事得到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既要有“创业要创大业”的壮志豪情,也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博大胸怀。在正确政绩观的引导下,不贪一时之功,不图一任之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既要多办一些近期能见效的大事、好事,又要着眼长远、着眼根本,多做一些打基础、做铺垫的事,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事。既注重“显绩”,又注重“潜绩”;既重视当下,又重视长远。办实事而不图虚名,求实效而不做虚功。坚决力除表面虚化的形象工程。用扎扎实实的工作,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吴大华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所有党员注意了!中央列出负面清单,这6种纪律底线不可触碰!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之所以说“最全、最严”,与修订后的《条例》为党员明确开列“负面清单”有很大关系。针对以后哪些事党员干部不能干,如果干了会受到什么党纪处分,这些“负面清单”不仅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明确标示出来,而且也给出具体处理办法。
总之,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所有党员都要注意,这些“负面清单”碰不得,那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更要小心,谁还想在纪律问题上打擦边球、钻空子,只会害人害己。
负面清单一:突出政治纪律,谁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必被严惩!
突出政治纪律是《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对此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针对政治纪律方面的问题,《条例》的规定相当细致,既要求惩戒“歪曲党史、军史”等错误,也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可以说,今后谁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或者“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以及“对抗组织审查”,都将受到党纪严惩,其处分既有“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也包括“开除党籍”。
从中纪委近期的通报来看,不少落马官员就曾碰过这张“负面清单”,如周本顺的问题就包括“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杨栋梁则是“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负面清单二:强调组织纪律,谁再参加老乡会、违规提拔干部必受处分!
除了政治纪律,《条例》对组织纪律也非常重视,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都列入要求。对此,中国社科院学者高波表示,“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 。
在组织纪律上“不能再打擦边球”就意味着,如果“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将可能被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将被警告或严重警告,甚至开除党籍。
在这方面出问题的落马官员也不在少数。据中纪委通报,余远辉就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任用亲属担任秘书,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潘逸阳甚至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还送给他人财物。
负面清单三:强调廉洁纪律,谁敢纵容子女亲属经商,必遭党纪严惩!
要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无疑需要划出廉洁 “底线”。
因此,在这次公布的《条例》中,一些“新问题”被补充进来,如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身边人经商、收受财物,一经查处,本人难辞其咎;一些“模糊地带”得以明确,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借职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会被开除党内职务;一些“细节问题”也不放过,如“大吃大喝”,这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规严处。
廉洁纪律是条火线,但仍有贪官敢触碰。根据中纪委通报,杨栋梁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礼金、礼品,违规多占住房;余远辉则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负面清单四:重视群众纪律,为群众办事还吃拿卡要,再这样就处分你!
对老百姓而言,群众纪律如何规定是最为关心的一项内容。针对百姓呼声,《条例》中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警示全体党员干部为群众办事,必须全心全意。
过去,群众办事时,一些党员干部“脸难看”、吃拿卡要时有发生,群众意见很大。《条例》中明确,以后,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的行为,也不允许了!《条例》规定,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依规处分。此外,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也将受到惩罚。
要让群众满意,就要大力打击“小官大贪”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分子。2015年9月,山西省通报了5起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其中包括吕梁市汾阳市三泉镇李家街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张建兵侵占公私财产问题。
负面清单五:明确工作纪律,不负责、乱干预、泄秘密,结局只有被处分!
当前,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于宽、松、软。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专为工作纪律列出清单。无论是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还是违规干预插手市场、司法、执纪执法活动,或是泄露、扩散保密信息、试题,甚至公款出国出境,都将列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并按轻重处以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处分。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了对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问题的处分。
在近日的通报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纪委表述方式的变化。同是“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杨栋梁的表述是“干预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和司法机关的案件查办工作”;周本顺则是“私存涉密资料,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这些表述直击问题所在,正是要警示党员,干工作就好好干,违反工作纪律,谁也逃不出正义的裁决。
负面清单六:严肃生活纪律,作风不好,不违法就能免制裁?做梦!
相比其他五项纪律,生活纪律在《条例》中篇幅不算长,数下来,仅有4条规定。但正是这4条,能将那些在生活上不检点者“一网打尽”。
举例来说,原条例第150条中仅提到了通奸、重婚和包养情妇(夫)的处分。在新版中,为防止遗漏,这些太过具体的表述被删除,处分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把对那些不违法但违背道德的行为的软性约束变成了硬性要求。此外,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被纳入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不过,少数党员干部由于不能严以律己,已经落入泥淖、受到惩处。今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周本顺等人的违纪问题就包括“生活奢侈、挥霍浪费”。可以确信的是,条例绝不是“稻草人”,谁心存侥幸,以为作风问题不大、想蒙混过关,都将受到严惩。
河北民营钢企为何能逆势获利?
中国冶金报2015年10月14日 02版
宋继军
今年上半年,河北民营钢铁企业粗钢产量呈下降态势。同时,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也呈大幅下滑态势。
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河北民营钢铁企业产钢量为6570.3万吨,同比下降1.81%;生铁产量为5967.17万吨,同比下降0.50%;钢材产量为9363.46万吨,同比增长6.23%。这是近15年以来,河北民营钢铁企业粗钢、生铁产量增幅首次小于全省钢材产量增幅。与此同时,该省民营钢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3867.08亿元,同比下降0.08%;实现利税74.28亿元,同比下降24.43%;实现利润47.14亿元,同比下降21.09%,实现利润占全省钢铁行业利润总额(52.74亿元)的89.38%。河北民营钢铁企业销售利润率为1.22%,高出全省钢铁工业销售利润率0.16个百分点。
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竞争态势凸现
具体到各个民营企业的盈利形势来看,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竞争态势更加明显。
今年1月~7月份,河北民营钢铁企业10大盈利企业依序是:普阳钢铁盈利9.11亿元、敬业集团2.66亿元、唐山建龙2.22亿元、瑞丰钢铁1.96亿元、河北新金钢铁2.13亿元、安丰钢铁1.40亿元、唐山港陆1.37亿元、沧州中铁1.48亿元、纵横钢铁1.28亿元、文安公司1.31亿元。这10家盈利企业前7个月共盈利24.92亿元,比去年同期的22.81亿元增长9.25%,盈利额占全省民营钢铁企业利润总额(43.75亿元)的56.96%,占全省钢铁行业利润总额的42.39%。
1月~7月份,10大亏损民营钢铁企业亏损额共计28.04亿元,同比增亏122.19%,亏损额占23家亏损企业亏损总额(32.78亿元)的85.54%,其中,亏损额达7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家,亏损4亿多元、3亿多元和1亿多元的企业各有2家,有3家企业亏损额在7000万元~8900万元。在10家亏损企业中,资产负债率在100%以上的企业有3家,1家企业的负债率在90%以上;10家亏损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95.34%。
河北钢铁企业已由过去高增长时期难已拉开差距,转变为今日的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局势,且两极分化严重,一批亏损严重且企业资产负债率又高的企业有可能出局。
降低成本是目前钢铁企业竞争的核心所在。
7月份,河北省10大盈利民营钢铁企业生铁成本平均为1335.48元/吨,比同期10大亏损民营钢铁企业的生铁平均成本(1424.36元/吨)低88.88元/吨,比行业平均水平(1358.30元/吨)低22.82元/吨;而10大亏损企业则比行业平均水平高66.06元/吨。
同期,10大盈利企业铁前平均成本同比降低582.43元/吨;10大亏损企业铁前平均成本同比仅下降427.71元/吨,比10大盈利企业少降154.72元/吨。由此显示出盈利企业的优势之一就是在降成本方面。
另外,经过对河北钢铁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今年1月~7月份生铁成本的调研测算发现,12家盈利额在1亿元以上的钢企生铁平均成本为1291.75元/吨,其中普阳钢铁、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唐山建龙、新金钢铁、沧州中铁和港陆钢铁6家钢企的生铁成本都在1270元/吨以下,8家盈利额在5000万元~9999万元的钢企生铁平均成本为1319.34元/吨,11家盈利额为1000万元~4999万元的钢企生铁平均成本为1339.39元/吨;而10大亏损钢企的生铁成本平均为1424.36元/吨。
可以看出,钢铁企业在降本增效过程中,1400元/吨、1310元/吨、1280元/吨是3个坎。钢企要想盈利,至少要在生铁成本上闯过1310元/吨~1300元/吨这道坎,然后向1280元/吨以下冲刺,争取更多的空间。
当然,对一个企业来说,降本增效涉及多方面因素,要做好产供销运资等多方面的有力配合和支撑。
由此表明,河北钢铁企业由高增长时期以产量、规模为中心谋求效益最大化的竞争,已经转向企业内部以成本、利润为中心谋求效益最大化的竞争。
产品结构的合理与否成为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的分水岭。
从产品结构上分析比较,10大盈利企业的产品大部分是板卷带材,而10大亏损企业的产品大部分是建筑用材或窄带钢,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有较大的差距,也直接造成了效益上的差距。
一些盈利大户,如普阳钢铁,主要是靠中厚板、中厚宽钢带、热轧卷板盈利,新金钢铁主要靠中厚宽钢带,港陆钢铁主要是靠热轧薄宽钢带,沧州中铁和纵横钢铁也主要是靠中厚宽钢带等板卷材盈利的。可见,产品结构已经成为企业能否盈利的关键。
钢铁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管理模式的竞争。
企业内部模拟法人运行模式使仅有200万吨钢规模的新兴铸管(河北)从2009年以来保持每年实现利润数亿元,最高时达12亿元,今年1月~7月份,累计实现利润7.54亿元;300万吨粗钢规模的山东石横特钢集团实施“管理=控制+消缺”管理模式,从2009年以来平均每年实现利润一直在10亿元左右;250万吨钢规模的河北新金钢铁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学习新兴铸管管理模式,2014年实现利润3.04亿元,今年1月~7月份累计实现利润2.13亿元;津西钢铁集团创建全价值链成本利润核算管理模式,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就使上月还亏损1.21亿元的企业扭亏为盈。
由此表明,钢铁企业已经由过去高增长时期注重扩大规模、提高工序综合配套水平的竞争,转变为眼睛向内抓管理、依靠有效的管理模式的竞争。
六举措让普阳钢铁成为河北民营钢企第一盈利大户
普阳钢铁是一家集洗煤、焦化、烧结、炼铁、炼钢、轧材为一体的综合型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总资产149亿元,现有600立方米高炉1座、1080立方米高炉5座、50吨顶吹转炉2座、100吨转炉2座、120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转炉2座,炉前配有脱硫拔渣设施炉后配LF、RH精炼炉、拥有3500毫米中厚板生产线2条,其中1条为双机架、1条为单机架;整体具有年产铁600万吨、钢650万吨、材700万吨的生产能力;现有员工8685人。2014年,普阳钢铁产钢600万吨,实现利润17亿元,上缴税金5亿元;今年1月~7月份,累计实现利润9.11亿元;资金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裕,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财务费用为负数。
那么,普阳钢铁是如何在市场形势颇为严峻的情况下逆势创效的?笔者认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工序流程的工艺技术装备综合配套优化。这几年,普阳钢铁从洗煤、焦化、烧结、炼铁、炼钢到热轧、冷轧的全工序流程链条,都经过了不断的技术改造,推动工序装备完善配套和工艺技术完善配套系统优化,并把各工序各环节运行发挥到极致,从而使生产成本明显优于其他工序流程短和工艺技术装备综合不配套、不优化的企业。
第二,重视主体系统与辅助系统循环配套优化。普阳钢铁非常重视全面实施煤气、蒸汽、炉渣、焦化副产品和工业用水等五大系统的循环回收利用,如利用余压、余热、干熄焦、煤气发电等,最大限度地综合循环利用好各种能源和资源进行创收,其中发电自给率达到65%以上。
第三,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扁平化管理、高效化管理,大力提升生产经营组织运行效率。普阳钢铁机构精干,职能部室不设科室,各部办公室紧邻,人员集中办公,实施扁平化管理,保证处理问题决策快、不推脱;各生产厂除安全环保科外,不设科室、车间,减少层级管理机构。2条轧制生产线共有员工670人,设备维护人员110人,炼钢厂550人,1条连铸线只有15人。该企业强调一专多能,各岗位职工既是生产人员,又是设备维护人员。在钢铁生产中,一块连铸坯下线后,2小时内必须入炉加热轧制,热送装率达到99%。一天7000多吨的钢产量,炼钢厂房内库存连铸坯不超过10块,由于工艺控制严格,连铸坯没有出现过大面积裂纹。如今,精细化管理在普阳公司已渗透到方方面面。
第四,高度重视降低成本工作,大力实施低成本战略。普阳钢铁在铁前以炼焦配煤、烧结配料、高炉配料为重点,采取先算账后采配的办法,评估盈利水平后再接订单采购,认真做好系统优化工作,使铁前成本降到最低限度。在钢后,则以市场为导向,狠抓深层组织优化,灵活调整生产品种,合理压缩库存,改善各项技术指标。同时,他们还专门研究了能源系统怎么降低成本。总之,包括炼铁原料成本、铁水成本、炼钢的精炼消耗、合金消耗、轧钢的加热能源、厂内的物资倒运成本等都做到了尽可能降低。另外,普阳钢铁还非常重视管理部门和全员抓节约节支降成本,节约已成为每一个员工的自觉行动。普阳钢铁厂区没有长明灯、长流水等跑冒滴漏现象。
从统计数据看,普阳钢铁生铁累计单位成本从2013年行业排序26位上升到2015年上半年的第15位;生铁累计单位成本从2013年的2313.52元/吨降低到2014年的1851.72元/吨,再降到2015年6月底的1398.71元/吨(当月成本为1338.47/吨),比2013年降低914.91元/吨,比2014年底降低453.01元/吨。这使得普阳钢铁在全行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效益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情况下,自2013年以来却能一直保持逆势增长,从2013年实现利润3.95亿元,到2014年提升至17.10亿元,同比增长333.31%;2015年以来,仍能每月保持1亿多元的利润,到7月底实现利润9.11亿元,同比增长24.75%。
第五,严格考核激励制度。普阳钢铁的绩效考核责任严格落实到人,一旦出了问题,出了事故,不论是厂长还是普通员工,一律严格处罚到人,不留情面,没有人情可讲。他们严格落实各种责任,严格管理从严治厂,决不放过任何事故和问题,奖罚分明,极大地激励和调动了全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其生产经营保持了正常有序有效运转。
第六,领导层思想观念能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在钢铁行业新常态形势下,普阳钢铁领导团队牢固树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一切为了成本,一切为了利润”的理念,把企业内部各级管理提升到经营层面,使企业内部都面对市场,处理一切问题都是以成本、利润为尺度,一切都用算账降成本的方法来做好各工序、各环节、各层面系统优化,最终使降本增效工作获得了很大成功。
徐乐江:钢铁产能过剩互联网可化解
发布时间:2015/10/2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年来,中国钢铁业陷入困境的最直接原因是产能过剩。徐乐江称“其深层次的原因与我国钢铁流通领域的混乱局面有关,也与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过低有关。”因此,徐乐江提出“互联网技术在钢铁全产业链的应用能够有助于加快化解产能过剩的危机”的观点。
徐乐江表示,中国钢铁业目前正处在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互联网正在为钢铁业转型提供机遇和途径,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钢铁”或者“钢铁+互联网”的深入推进,不仅会有效促进钢铁企业的脱困和转型,还将解决面临的产能过剩、低价恶性竞争、中间贸易商过多、利润率低等问题。
陷入困境的钢铁行业如何借互联网摆脱困境实现转型呢?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宝钢集团董事长徐乐江10月21日在出席第十届中国钢铁年会暨第六届宝钢学术年会,做主旨演讲时针对上述问题作了系统性回答。
徐乐江表示,中国钢铁业目前正处在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互联网正在为钢铁业转型提供机遇和途径,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钢铁”或者“钢铁+互联网”的深入推进,不仅会有效促进钢铁企业的脱困和转型,还将解决面临的产能过剩、低价恶性竞争、中间贸易商过多、利润率低等问题。
近年来,中国钢铁业陷入困境的最直接原因是产能过剩。徐乐江称“其深层次的原因与我国钢铁流通领域的混乱局面有关,也与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过低有关。”因此,徐乐江提出“互联网技术在钢铁全产业链的应用能够有助于加快化解产能过剩的危机”的观点。
他认为,首先,钢铁电商的蓬勃发展使行业供需形成对应关系,一定程度抑制产能过剩;其次,互联网技术在钢铁全产业链的应用能提高产业内资源的配置效率,促使低效产能的加快退出;再次,互联网能够有效抑制钢铁行业的野蛮生长和投机盛行现象,有利于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中国钢铁行业庞大存量资产以及产业链流程长的特征,为提升和改善行业资源配置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互联网技术在钢铁产业链的全面应用将重置传统的资源配置模式,这能够加快低效资产的退出,有助于缓解产能过剩的危机。”徐乐江认为,中国钢铁行业作为典型分散的实体经济,长期以来盛行以霸占割据有利局势的“狼性抢夺”。但在互联网时代,市场的封闭被彻底打破,野蛮生长和投机盛行已经不适用了,传统企业的“圈地”思维已经过时,互联网造就大一统平台经济模式破除了市场的割据与封锁,利用市场不对称性的投机行为获得割据保护已经不可能,真正的优胜劣汰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