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政策法规速递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
2.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3.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5.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法治前沿要闻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摘录
◆法律实务指导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法治工作要点
1、为理顺龙钢公司股权相关事务,提供法律支持。
2、为召开集团法制工作会议准备相关资料。
3、编制《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2016.06.10发布)
【内容提要】我国将实施品牌基础建设工程、供给结构升级工程、需求结构升级工程3项重大工程,这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
2.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06.16发布)
【内容提要】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3.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06.28发布 )
【内容提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要通过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立法等途径,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解纷渠道解决;要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要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07.05发布)
【内容提要】《意见》提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加强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健全监管约束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加快立法工作;推进配套改革。
5.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16.07.08发布)
【内容提要】《合作备忘录》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推动作用。根据《合作备忘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多项便利和优惠。
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2016.07.01实施)
【内容摘要】该指南将有利于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服务知识产权具体经济行为的能力,从专业角度助力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发现、价值衡量和价值提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聚焦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的典型经济行为,突出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在具体经济行为下的不同要求,深入挖掘不同经济行为中需要考虑的价值影响因素,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2016.07.14发布)
【内容摘要】十大典型案例:①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平等保护②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力度③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执行⑤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⑥严查索贿受贿犯罪,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⑦依法查处科技项目监管环节受贿犯罪⑧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职权,妨害科技创新的职务犯罪⑨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⑩综合发挥检察职能,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诚信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由陕西省发改委起草制定了《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摘录如下:
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摘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诚信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是指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为目的,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传播和应用,监督企业经营行为、评价企业信用状况、激励扶持守信企业、惩戒教育失信企业的一系列活动。
第九条 [企业内控]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开展全员信用教育,加强信用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契约精神,依法诚信经营。支持企业开展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防范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承诺的内容] 企业信用承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三)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树立诚信自律意识;
(四)自觉接受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自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全面建立信用分类管理制度,结合各领域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依据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兼顾企业其他方面的信用表现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在本领域信用优良且在其他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作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的重点严格监管;
(三)对违法失信情节严重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四)对违法失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十一条 [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将企业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建立跨部门企业信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各类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企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二条 [选树守信典型] 企业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
(一)被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二)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等达到较高水平,被授予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建筑工程鲁班奖、建设工程长安杯奖等荣誉称号的;
(三)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
(四)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五)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企业;
(六)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守信激励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申请财政性资金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四)在政府采购及各类招投标活动中,优先受理投标申请,在评标环节可给予适当加分;
(五)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优先授予荣誉称号;
(六)在相关部门网站、“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
(七)在组织开展信贷支持、融资推介等服务活动时,给予优先支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失信行为界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失信行为,是指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市场竞争原则、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以及拒缴、拖欠依法依规应缴费用的行为;
(三)采购、使用、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发生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行为;
(四)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以及违反社会保险、员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六)不依法招标或围标、串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合同违约、拖欠债务、侵犯知识产权、商业贿赂、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行业垄断、非法集资、乱收费、乱涨价、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或假借他人资质(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八)商业欺诈、虚假广告宣传、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骗取或挪用国家补助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
(九)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失信程度划分和惩戒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失信行为类别、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对失信企业实施监管和惩戒:
(一)对失信行为非主观恶意,尚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影响范围有限的一般失信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教育,促进当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弥补损失。对尚未达到整改目标的,可暂缓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或提供相关服务。对多次发生同一类型失信行为的企业,可视情节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力度;
(二)对失信行为情节严重,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经济损失,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失信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企业失信“黑名单”的具体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三)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社会经济损失的失信企业,要依法取消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实行市场禁入。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修复] 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一定时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决定是否提前移出“黑名单”。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按照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及时对“黑名单”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企业移出“黑名单”后,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3、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4、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5、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原则。这就说明了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由于其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就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包括解除合同后的条款,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比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7、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保护性的条款。
合同中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8、合同解释条款。
对于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二是设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顺序。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还包括招投标文件及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因此,设定解释顺序尤其重要。
9、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加盖骑缝章。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相当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
3、签约时间。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不可小视。提醒签署合同领导和授权代表,签字时留下时间这个信息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