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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 园 地》第1期
陕钢集团2015年第1期 总第1期
发布日期:2015-09-2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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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 园 地》第1期

陕钢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主办

◆法律法规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政策信息解读

经济“微刺激”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与分析

◆精选案例评析

1、破产不停产式改制案例

2、股权转让不能随意而为

◆法治工作要点

1、配合开展品牌打假维权行动,及时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服务及法律维权建议。

2、为实现集团内部战略协作以及成立秦、晋、川、甘四省钢铁企业联盟的目标,就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各类战略合作意向或协议,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合同评价审核等法律服务。

依法治企是企业管理的新常态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国家宪法日”,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依法治企将是国有企业管理的新常态。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理论精髓,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依法治企,不仅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更是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企,就是依法治国在企业中的具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企要做好刚性执法、严肃执纪。当前,用以规范管理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相关法规、制度数目众多,但一些企业、领域仍存在腐败现象。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之一。通过刚性执法、严肃执纪,能有效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让心怀不轨者惴惴然。通过严格执法、执纪,一是可依法建立权责明确、内部制衡的管理机制,消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二是加强企业负责人权力监管和业绩考核,建立客观公正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三是通过刚性执法为国企反腐保驾护航,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分享法治红利。

依法治企要发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责。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应与企业日常工作分离,实施“旁站”监督,在党政的领导下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将“三重一大”监督作为党风廉政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通过纪委对人、监察对事、审计对财,三位一体嵌入企业生产链条的各个环节,实现全过程监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一权独大,公权私有。
  依法治企要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和宣传基础。企业若想使依法治企落到实处,首先是解决思想层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制度、标准,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法规及时修订,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企业员工知法懂法,能够运用法律、制度捍卫自身权益和企业利益;三是企业领导人要带头遵章守纪,企业法律顾问发挥作用,让“人治”和“法治”在国有企业干部员工观念中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国家如此,企业亦然。依法治企,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整体架构上实施法治化管理,实现产权管理和运作的科学化,在法治的常态下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为了帮助陕钢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树立法治信仰,培养法治思维习惯,提高依法经营决策能力,审计监察部特创办《法制园地》期刊。期刊的宗旨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企业发展”,期刊将开辟“法律法规速递”、“政策信息解读”、“精选案例评析”、“工作经验交流”、“法制工作要点”等栏目,希望能给大家帮助和启迪,从而不断提高集团各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法规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的修订内容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增加强化了13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以下内容需特别引起集团公司的重视。

(1)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2)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4)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新的环境保护法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7)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予以发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4、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于2014年7月23 日公布施行。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经济“微刺激”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与分析

  面对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现状,中国实行了一系列的“微刺激”政策,其中一些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1.相关经济刺激政策
  (1)环保 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6月1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强调,积极推动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实施能源领域重点任务重大举措。
  (2)棚户区改造 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棚户区改造。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近日表示2014年计划改造棚户区470万套以上。
  (3)政府与民资合作 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并首批推出80个示范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以鼓励和释放民间投资动力。
  (4)铁路投资 今年铁路投资规模不断地在扩大,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盛光祖年初曾表示今年国家铁路安排固定资产投资6300亿元,此后规模增加至7000亿元。据最新消息,规模将进一步增加至8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另外国务院4月2日会议称,将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使基金总规模达到每年2000-3000亿元。创新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品种和方式,预计今年向社会发行1500亿元,实施铁路债券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钢铁市场的影响
这些“微刺激”政策会在很大程度上拉动钢铁的需求,刺激下游行业,使整个钢铁市场向好的方面发展。据宇博智业市场研究中心了解到,棚户区的改造和铁路投资对钢铁行业有直接影响,可使市场对钢铁的需求有所提高,政府与民资合作对钢铁行业有间接影响,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大都被地方债所困扰,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民资合作后工程便可以顺利实施,会进一步提高市场对钢铁的需求。关于环保方面的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会有两面性,钢铁行业属于重工业,污染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所以这一政策对钢铁的产量、生产规模会有一定的压制作用,另一方面环保政策中也包含了“淘汰落后产能”这一政策,对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问题又会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破产不停产式改制案例
  

  D集团公司始建于1992年,主要从事冶金、有色等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集团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亿元,负债总额6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20%。员工总数为12000人,其中在职员工7000人,离退休人员5000人,人员负担沉重。近年来D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每况愈下,部分下属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
  D集团公司拥有多家下属公司,其中D有限责任公司是D集团公司以其核心经营性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相对较好,资产负债率为70%,但受到集团公司经营困难的影响,D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必须将绝大部分利润上缴集团,以帮助集团维持日常必要的开支,生产经营也日益艰难。从D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关闭破产是D集团公司的必然之路,但是单纯的关门走人的方式显然难以实施。
  第一,一旦关门走人,12000名职工必将全部推向社会,将对社会稳定形成极大的冲击;
  第二,债权人的6亿元债权绝大多数难以保障,因为集团现有资产将优先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用,剩余资产几乎为零;
  第三,D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如果与集团公司一并实施破产,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在实际的改制重组中,类似D集团这样的情形下,通常都会考虑采取“破产不停产”的模式进行操作。
  “破产不停产”是我国困难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机制改革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相当多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扭亏无望、破产命运不可回避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探讨的话题。从操作层面来看,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好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并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安置职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不停产”这一概念的最好诠释。适用于“破产不停产”这种改制模式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破产命运不可回避,二是存在有效资产可供盘活。
  破产不停产,有别于传统的关门走人的破产模式,它最大的特点在于以存续企业为主体,盘活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并通过债务负担的适当核减,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存续企业的健康发展。“破产不停产”模式的使用不仅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实现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小了债权人的损失。从各地实施“破产不停产”的经验来看,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往往可以通过两种模式来实现企业“破产不停产”的目的。
  1、以新设主体承接有效资产与部分债务
  在实际中,有些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规模不大,产权体系比较单一,核心的可供盘活的有效资产主要集中在主体企业中,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通过新设立一家公司作为主体,在债权人银行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债务承载主体,由新设主体承接拟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从而将债权人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优质债权,充分盘活拟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这一模式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拟破产企业、债权人银行和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基本操作过程为:
  ①破产企业职工以破产安置费用注册成立新公司;
  ②新公司向拟破产企业债权人银行申请贷款;
  ③新公司以职工入股资金与银行贷款收购拟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④拟破产企业以资产变现收入偿还债权人银行的部分贷款本息;
  ⑤拟破产企业申请破产,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债权人银行获得相应清偿资产;
  ⑥新公司以有效资产经营所得逐年偿还债权人银行贷款本息。
  2、以员工安置费用受让国有股权
  在我国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不少国有企业尝试进行这样的改革:把优质资产剥离出来设立单独子公司,将各种不良资产、社会包袱留在主体企业,从而试图实现优质资产的轻装上阵,快速发展。这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优质资产的增值发展,但从长期来看,其与主体企业的历史渊源往往使之难以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最终仍然将面临经营困境。对于这类拟破产企业来说,可供盘活的有效资产大部分存在于下属子公司,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直接将下属子公司作为存续主体实施“破产不停产”。以员工安置费受让国有股权而实现“破产不停产”的模式是指拟破产企业以其持有的下属公司的股权来支付员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同时割断破产企业与有效资产之间的产权纽带,实现下属公司的存续发展。
  通常来说,上述模式的基本操作过程如下:
  ①确定企业职工安置费补偿标准及总补偿金额;
  ②确定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一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
  ③企业以所持存续公司股权支付员工安置补偿费;
  ④存续公司独立经营运作;
  ⑤原企业申请破产。
  “破产不停产”改制模式的运用仅针对于个别的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这类企业具有债务负担沉重、经营亏损严重等特点,“破产不停产”的运用存在两大难点问题。
  1、如何平衡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众多破产企业来说,盘活有效资产实现破产不停产的关键就在于企业的债务重组,而企业债务重组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债权人利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维护。而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现实来看,通过破产而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有发生,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使通过破产达到债务重组目的的行为变得更加敏感。
  因此,在“破产不停产”的实施过程中,债权人的要求将有可能成为改制重组的最大阻力。基于此,有效资产的盘活必须在与债权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实施操作,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以尽可能地减少改制重组的阻力,使“破产不停产”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2、如何保持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长期生存发展
  有效资产的盘活并最终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长期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众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问题,因此必须寻求有效的生存发展之道。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新设企业或存续企业“脱胎”于破产企业,其生存能力与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都较差,因此地方政府以及债权人应该给予其必要的支持,比如地方政府可给予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债权人对其债权在一定时期内挂帐停息等措施,目的是使企业、政府、职工与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终得到充分平衡与保障。

股权转让不能随意而为

  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他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交易。然而,现实中却有许多双方自愿且立下了白纸黑字协议的转让,却被法院判决无效。具体说来,常出现以下纠纷:
忽视股权性质,协议无效
  2011年1月5日,一家公司将其持有的10万股国有法人股,未经过国有资产评估,即参照同期类似行业、类似交易价格,通过达成《股权转让合同》卖给吉芳。吉芳当即依约付清了全部款项。谁知,仅过三天,双方即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吉芳遂起诉要求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10万股国有法人股。
法院驳回了吉芳的诉讼请求。本案诉争股权为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决定了其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
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而本案的转让,既未进行资产评估,也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